根据 GB25201-2010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》规定
9.2.3 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瓶的压力容器应按有关 TSG RO006-2014《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、标识。
TSG RO006-2014 《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
7.4.1.1 钢质无缝气瓶、钢质焊接气瓶、铝合金无缝气瓶:
(1)盛装氮、六氣化硫、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 99.999%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 1次;
(2)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、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 2年检验I次;(氮气钢瓶)
(3)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,每3年检验1次。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,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;(七氣丙烷、IG541、二氧化碳、消防气瓶)
因此,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瓶的压力容器必须定期检验。